天津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(節選)
第三十九條 為電動車充電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。禁止在高層建筑共用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。禁止攜帶電動車或者電動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。
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電動車停放、充電的巡查、檢查工作,發現電動車違法違規停放、充電的,有權予以勸阻;勸阻無效的,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報告。
第五十六條 攜帶電動車或者電動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。
天津市消防條例(節選)
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共用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。為電動車充電,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。
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本轄區內電動車安全宣傳教育、停放充電管理等工作。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巡查、檢查工作。
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,在共用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、在禁止停放區域充電,或者給電動車充電不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。
天津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曝光名單(7月24日-7月25日)








版權聲明:
凡注明來源為"天津都市網"的所有文字、圖片、音視頻、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,版權均屬天津都市網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所有。未經本網書面授權,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、轉載或建立鏡像。否則以侵權論,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
查看所有評論正有(0)人在評論
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,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