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小孩臥室捉迷藏 一人出意外,責任誰擔?
其中一小孩跌下樓死亡,法院判決死者父母、戶主、臨時監護人各擔責30%,其余3小孩共擔責10%
在江北一小區,4個10歲左右的孩子在家中主臥室玩捉迷藏,沒想到其中一人不慎從飄窗墜樓身亡。原本是朋友的4家人,因此事的賠償問題,對簿公堂。
昨天,江北法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通 報了這起糾紛的判決結果:51萬余元的損失,由死者父母、戶主、臨時監護人,以及除死者外的三個孩子分別承擔賠償責任。
事發時家中無家長
小月、小浩、小蕊、小琳四人是玩得很好的小伙伴,他們的父母也是相熟的朋友。
今年1月,四個孩子的父母相約在小蕊家聚會。小月、小浩和其父母先到,小蕊的父母要上班不在家,便托小浩母親幫忙照管,幾個孩子的父母便到樓下的茶樓娛樂。小浩的母親帶著三個孩子吃了午飯,便將三個孩子送到了小蕊家中玩耍,下午,小伙伴小琳和父母也趕到了這里。
想來幾個孩子也不小了,在家玩耍應該不會出什么問題,小浩的媽媽安頓好幾個孩子后,便來到了茶樓,和其余幾位家長娛樂。
玩伴多了,耍事也就多了,4個孩子在小蕊家里玩起了捉迷藏。不過,在游戲過程中,小月爬上了主臥室的飄窗,不慎跌落下樓,當場死亡。
拆去防護欄系直接原因
事發之后,小月的家長將其余3個孩子和家長,包括物管公司訴至江北法院,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6萬余元。
本案經江北法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審理認為,小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父母將房門密碼鎖密碼告知孩子,邀請其他3個孩子到家中玩耍應視為家長的邀請。小蕊的父母將臥室的防護欄拆除,卻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,該隱患是導致小月墜落致死的直接原因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法院還認為,小月墜亡,其父母未盡到安全教育和監護職責,所以父母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;此外,小浩的母親受托照顧孩子,負有臨時的監護責任,所以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家長要擔主要責任
在本案中,物管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?江北法院認為,物管公司服務的區域是公共區域,對業主專有部分房屋的使用不具有監督和管理職責。只有當業主的專有部分出現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、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才有權干涉,并且這種干涉僅是向相關部門反映。
小月發生事故的區域屬于業主的私人區域,不屬于物管公司服務范圍,所以物管公司不承擔責任。但物管公司自愿補償死者父母1.5萬元,江北法院予以確認。
最終,江北法院確定損失共計為51萬余元,并判決死者父母、戶主、臨時監護人各承擔30%責任。小蕊、小浩承擔3%,小琳承擔4%責任。
-法官說法
三小孩分擔損失,由其監護人承擔
昨天,江北法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庭長黃詩戰介紹,本案中,小月的死亡系與小蕊、小浩、小琳共同游戲中發生的,根據公平原則,對小月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游戲參與者進行分擔。不過,小蕊、小浩、小琳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所以三人應當分擔的損失分別由其監護人承擔。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
本報記者 陳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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