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29日澎湃新聞報道,浙江傳媒學院戴姓女教師因為對學生上課玩手機不滿,怒摔3臺iPhone6手機,從學生提供的圖片中可以看到,被摔手機的屏幕已經碎裂。對于自己的行為,戴老師表示“沒有壓力”“既然是課堂上發生的事,讓它止于課堂就好”。多位受訪學生表示,戴老師“是位上課認真的好老師”,只是“摔手機的做法不可取”。
老師恨不得把所有知識都掏出來,學生卻抱著手機看個沒完,這種現象在高校課堂并不少見。勞動不被認可和尊重,戴老師有理由憤怒。我還特別相信學生對她“是位上課認真的好老師”的評價,碰上不負責任的,你愛聽不聽,她講完拍屁股走人,最終受損失的還是學生。因為上述原因,網絡上為戴老師摔手機叫好的聲音占了上風。
如果當事學生及其他同學能從老師憤怒中警醒,將課堂精力放在學業而不是手機上,3部手機摔得值。但這是理想效果,能否實現并不確定。更重要的,我們評價某一行為,除了看效果,更要看其本身。這一事件的核心問題是:老師能否因為憤怒而摔學生的手機?
課堂上看手機,如果這一行為違反校規,學生自應承擔一定后果,但作為學生私有財產,手機是“無辜”的。也就是說,該受責罰的是學生行為而不是手機本身。如果這樣說還是有人不明白,我舉個例子:兩名同學,一個是蘋果手機,另一個是便宜一些的手機,倆人上課都看手機,如果“手機被摔毀”是正當的,那也就意味著,同樣的違規行為(上課看手機),倆人付出的代價卻不一樣。
舉上面的例子,意在說明摔手機不正當。事實上,恐怕很少有人會認為老師有權摔毀手機,他們多是從動機良好角度對戴老師行為作正面評價。一個人生活在社會,其行為受社會公德、職業道德等多種因素制約,而合法則是行為底線。那么,摔手機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評判呢?
民事方面,如果學生提起訴訟要求老師賠償,老師幾乎肯定敗訴;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:“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……”;刑法第275條也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,而根據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》,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,應予立案追訴。如果經過鑒定,3部手機損失超過立案標準,還真是有些麻煩。
也許有人用“事出有因”“動機良好”等為老師辯護,這些情節法律當然會考慮,但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,主觀要件上僅要求故意毀壞財物,并不問動機。從摔手機行為看,毀壞財物目的已然明顯。
筆者并不希望走到這一步。說這些,無非是想提醒,對摔手機行為,法律做的是否定評價,當事人可能面臨不利后果。遺憾的是,從“沒有壓力”“既然是課堂上發生的事,讓它止于課堂就好”等表態看,戴老師似乎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。法治社會,法律評價深入各個領域、各個層面,違法的事兒,不會也不應該“止于課堂”。李曙明
版權聲明:
凡注明來源為"天津都市網"的所有文字、圖片、音視頻、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,版權均屬天津都市網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所有。未經本網書面授權,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、轉載或建立鏡像。否則以侵權論,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
查看所有評論正有(0)人在評論
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,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